安徽宿州一离职保安起诉物业 索赔14万加班费
2022-06-20 13:20:44 来源: 安徽商报

从宿州市某物业公司离职之后的吴先生(化名)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3年多加班费一共14万余元。6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保安离职后索赔加班费14万

吴先生今年50多岁,其诉称,他于2017年3月15日应聘并参加了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物业公司安排他的工作时间是白班7:30至18:30,中午轮换吃饭40分钟;夜班18:30至第二天7:30,夜班1点至3点或3点至5点与同事轮换休息2小时。三天白班转三天夜班,反复两班倒。扣除吃饭和夜班休息时间,平均每天工作10.5小时,根据8小时工作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每天延时加班2.5小时。

吴先生称,因连续循环两班倒工作制和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他从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作期间,一直没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没有放过假,物业公司也一直没有支付其加班费。因此,按照小时来计算,物业公司应支付他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

据了解,2020年11月30日,吴先生以物业公司未给其缴纳保险为由书面申请辞职。

据此,吴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法院:不支持加班费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辩称,吴先生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吴先生值班期间既有工作时间,也有轮流吃饭、休息时间,并不是一直处于无休息的工作状态,物业公司安排吴先生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吴先生已经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原单位已经破产,原企业已经给吴先生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并且已经退休,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吴先生受聘被告保安岗位,保安岗位具有与其他岗位不同的特殊性,即使工作岗位的时间比一般员工长,但值班期间有休息时间,大部分时间处于待命状态,如果将待命时间认定为加班时间,并得出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结论,则与加班的立法本意不符。由于值班人员要求条件低,工资不高,从事门岗门卫工作一般都是年纪稍大的劳动者,如果这类人员也要按照一般员工来支付加班工资,则会计算出严重高于市场认知的不合理工资,导致没有单位愿意使用这样的员工,实际上最终也会损害这类弱势员工的利益。

法院认为,由于保安岗位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考虑特殊岗位的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也就是说对值班人员的工资支付符合行业管理和达到当地统一水平即可,一般不支持加班工资。因此,吴先生请求支付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先生与物业公司在吴先生受聘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吴先生经济补偿金8000元;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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