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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8家液化石油气企业因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被罚
2022-06-26 16:26:22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城区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处罚决定书,8家企业因达成垄断协议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被罚款142万元。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线索由群众匿名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映,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1年11月起立案调查。涉案8家企业均在遵义市中心城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2014年1月第一次达成合作并签订协议,约定整合经营,组建联合经营体。同年6月,8家企业共同与遵义中心城区10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确定这些网点不再经营,以新成立的配送中心取代。

2015年,合作事项进一步细化。联合经营体遵义市森海瓶装燃气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设立管理中心、呼叫中心、配送中心等部门。该联合经营体按照路段将遵义中心城区的业务划分至12家配送中心,呼叫中心接到电话后按规定路段派单至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不得超过规定的区域配送销售。

通过统一管理、配送、呼叫、客服、应急抢险的“五位一体”运行模式,8家企业不仅分割销售市场,还固定统一零售价格。相关协议明确要求,瓶批零价差暂定每瓶15元,运输价差每瓶3元至4元,并统一成本核算,共同管理资金物资,还有专门的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联合经营持续4年后,前述联合经营体在2019年被注销,但8家企业仍然持续固定和变更价格的行为。近几年各家企业零售涨跌均一致,同一时段价格具有唯一性。

至此,遵义中心城区8家企业联合经营的局面正式形成。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遵义市原城市管理局在此期间通过下达通知文件、召开会议等行政手段,推动8家企业整合经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8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规定。考虑到8家企业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命令要求,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符合《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局对8家企业均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累计约142.8万元。

此外,由于财务数据不完整,无法计算垄断行为存续期间的收入与支出,此案并未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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