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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的套路多 办卡需谨慎
2022-08-30 23:06:01 来源: 东方资讯

健身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找一家健身房、办一张健身卡更是消费者的首选。然而从投诉实践中来看,长期以来“办卡容易退卡难”始终是消费投诉领域的痼疾,退卡费、转让费、拖延时间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的一起投诉案例竟然出现了“必须签补充协议,否则不予退款”的奇葩解决方式。

据披露,消费者李女士来到浦东消保委投诉,今年3月初在一家健身房支付3个月的游泳和健身费用,约定健身卡于4月1日正式启用,游泳12次卡报名后使用过两次,后因为疫情封控就暂时搁置了。7月底,李女士因搬家后去健身房健身非常不方便,于是要求退卡退费。根据合同条款,一方申请退费应承担30%的手续费,李女士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健身房经营者表示退费流程要很长时间且不确定。李女士当时表示认可,并按对方要求签署了退费申请单,对方当场收回李女士的合同原件,并告知李女士会提交总部退款。但是,当天晚上对方却“一再加码”,要求李女士加签一份《补充协议》才可以申请退费。

李女士看到补充协议后,发现该补充协议对退费事宜只字未提,但要求李女士“承诺不再对甲方(健身房)提出其他诉求与问题,且不得就此事宜对甲方及其品牌制造不当言论和评论(包含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微信等自媒体)或向甲方所在地、实际经营地监管单位投诉甲方,若有违反,乙方(李女士)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若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损失”。李女士觉得该协议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拒绝签署,对方便以“李女士未签署补充协议”为由拒绝退款。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健身店负责人进行协调,但对方故意拖延时间,迟迟未予答复。期间,心焦的李女士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根据受理规定,消保委终止调解。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以一份显失公平的所谓补充协议,来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再以消费者未签这份“不平等条约”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款要求,这种处理方式实在太离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同时根据《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健身房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既不遵守合同约定,还企图限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商家,企业要长远发展,守法经营是底线,诚实守信是立身之本。企业用这种“强迫”的方式,根本堵不住消费者的嘴,往往堵住的是自己健康发展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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