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足俱乐部被列为被执行人,此前被判赔给球员王统290万余元
2022-01-12 07:18:14 来源: 懂球号

近日,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909703。据此前相关裁判文书内容显示,此次执行标的与前深足球员球员王统的服务纠纷案件的赔付金额一致。

据此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文书内容显示,王统作为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共同向我支付欠付的肖像权使用费260万元;

2.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因欠付260万元肖像权使用费,共同向我支付逾期赔偿金(赔偿金以欠付260万元使用费为基数,分两部分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金额为13173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金额为177970.01元);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的金额为人民币2909703.34元。

3.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事实并做出判决:

一、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统肖像权使用费260万元

二、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支付王统逾期付款赔偿金309703.34元(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78元,减半收取计15039元,由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负担。

二审,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作为上诉人,其中深圳冠洋公司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2.本案诉讼费由王统承担。

深圳足球俱乐部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2.本案诉讼费由王统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相关事实并作出判决:

深圳冠洋公司、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8元,由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完整判决文书内容如下

文书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关键词: 济南 深圳
责任编辑:zN_2402